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服务期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间明显长于先前的劳动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应当被理解为,双方已经通过协商和同意做出了关于服务年份的新约定,因此无须为此再次修改或调整原先的劳动合同期限。
当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并未立即进行续约的手续办理,由于先前已签署服务期协议的约束力,可以视同原劳动合同会自动延续,且延期的期限将等同于目前尚未完成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