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方可适当延长。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的第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符合条件且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于此类申请,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