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裁员操作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月工资”概念则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前十二个月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水平。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