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佣关系自然终止且满足特定条件时,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决定,以每满一年为期限,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年者,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