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决定解雇员工之前必须提前30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
然而,若遇到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则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只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即可。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必再通知劳动者,而是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