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雅安地区因公负伤至七级残疾的劳动者而言,其享有的法定补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体系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这笔款项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工伤等级七度(最高级别),按照劳动者在受伤害当日的在职工资总额的13%进行计算支付。
其次,当劳动者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之际,工伤保险基金会还有责任继续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该笔款项则应由雇主承担并支付的是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除此之外,还应对受伤员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收入给予充分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得到全面且公平公正的赔偿权益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