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外包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两种经营方式所遵守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其次,劳务承包之单位既可以为个体,亦可为法人或者其它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
再次,关于劳动者的管理和劳动纪律的责任承担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最后,劳务外包作业通常依据事先商定好的劳务单价,并以劳务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结算依据,而其合同标的往往聚焦于“事务”本身;
相较之下,劳务派遣则通常按照派遣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进行费用结算,其合同标的更多地关注于“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