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者来说,他们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方面并无次数上的限制,但是在时间方面却存在着严格的规定。
如若申请者的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与其自身的累积缴费年限达到了一年但未达到五年,则其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达12个月;
倘若他们的累积缴费年限已经超过了五年但又尚未达到十年,那么他们所能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将最长延长至18个月;
而当申请者的累积缴费年限超过十年时,他们便可以享受到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