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工伤的期限规定如下:
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伤认定的决议制作。
对于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事实清晰且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晰的情况下,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完成工伤认定决断之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特定职工或与其密切相关的亲人、以及该职工所属的工作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