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伤残鉴定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者由劳动者或其亲属或雇主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后者则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当事人自行选择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其次,两者的鉴定依据有所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除了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外,还包括了针对非工伤情况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则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此外,这些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所参考的医学或生理学依据亦各不相同。
最后,两种鉴定的应用目的也大相径庭。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工伤待遇的给付标准;
而伤残评定的结果则更多地被用于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