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轻微工伤并休养7天的情况下,员工是有权得到工资补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因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必须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他们的原先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且这些费用将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进行支付。
通常来说,这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会超过12个月。
然而,如果伤势较为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这个期限可能会被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在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他们将不再享有原来的待遇,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而言,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照顾的,这部分护理费用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总的来说,员工因为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进行治疗,他们都应该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在治疗工伤时,应该选择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如果情况紧急,他们也可以先去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只要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都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
如果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需要住院,那么他们的伙食补助费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如果他们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那么他们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支付标准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