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任何特殊约定的前提条件下,
劳动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只需依序签署姓名,便可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仅仅依据劳动合同之上并无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草率地下定论认为这份劳动合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种观点在法律层面上并无充分的立足点。
为了规避潜在风险,
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尽可能地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同时签署
法人姓名与加盖
公司公章。
实际上,我们也常常会遇到仅有法人签名而无公章或者仅有公章而无法人签名的劳动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便可直接等同于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便足以证明这份劳动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负责人在签字之前已经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明确授权,他们的言行均可视作是单位真实意愿的体现。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他们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后,如果劳动合同上仅有用人单位的公章,那么公章在所有印章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代表法人的意志,一旦盖上公章,便意味着该组织已经认可了这份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