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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不续签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除了在用人单位试图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延续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对该提议予以拒绝这种情况之外,当用人单位决定结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换句话说,如果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用人单位有意愿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以及3.劳动者对续签劳动合同表示反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非以上三种情况,例如在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劳动者希望续签但用人单位却无意与其续签;
又或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并选择不再续签等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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