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决定对某位员工进行解雇处理,那么并不一定必须提前三十天进行告知。
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该员工作错,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符合解聘标准,则用人单位便有权立即与这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再提前三十天告知对方。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并未触发任何不当行为却被裁员等情况,用人单位通常还是会选择提前三十天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离职通知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