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法规条款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雇佣方与受雇者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所签订的未设定确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双方若能就此达成一致协议,即可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则允许劳动者主动或妥协性地续签或缔结新的劳资合同,但经劳动者自身提出的,如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另行考虑。
(一)劳动者在该聘用单位持续工作年限超过十个完整年度;
(二)当用人单位首次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在进行管理改革以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少于十年的剩余;
(三)连续签署了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任何拒签情节,均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若是用人单位自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整年后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被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