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往往是由侵权行径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并成功获得工伤补偿之后,受害者完全有资格另行提起伤亡赔偿之诉,以期索回其所受损失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依法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的用人单位的那些员工,当他们因为工伤事故而遭受身体上的创伤时,他们或是他们的近亲属有权通过向特定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索赔,以使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不幸遭遇工伤的员工是被除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所致之伤害的受害者,那么他们作为赔偿权益人,在面临赔偿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自然有资格向该第三方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种申诉会被当地法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