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款,对于去年未能得到充分休息而积压下来的
年假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解答。
在实际情况下,若由于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为员工提供
年休假期,且经过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取消员工的年休假;
在此类情况下,对于员工应该享有的但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度过的
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需按照其月平均
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相应的薪酬作为
赔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