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与修改的。
首先,当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点成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之后,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的转移接续申请。
其次,新的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在收到上述申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
如果该申请符合我们现行法规的所有要求,那么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开具一份正式的信函,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申请,则需要由申请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
再次,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信函以及相关材料之后,也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的转移接续手续。
最后,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过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之后,同样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所有的相关手续,并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确认相关情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