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须依据单位员工的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进行计算。
(三)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
按照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核算,并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医疗机构提出相应的诊断证明,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工伤职工方可前往统筹地区以外接受医疗护理。
(四)康复治疗费用: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全国各省市工伤辅助器具限定标准》予以核定。
(六)停工留薪期间仍需支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且需由所在企业每月按时发放。
(七)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给予照料者,所产生的所有护理费用均由所在企业承担。
(八)残疾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