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关系,那么是否有必要向雇主支付补偿金呢?关于这个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如果是由公司控股方率先提出不再延续这份合约,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其次,如果劳动者自己选择在合约结束后离开,那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再者,若企业在续约过程中,采取了降低工资或者职位等方式,让原有劳动者无法接受,这种情况下,雇主依然要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金钱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