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劳动者参与工作时,他们可能并未与用人单位签署完整的劳动合同协议,而是形成了劳务关系这一经济实体。
然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概念,因其并未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受保护范畴之内,故而劳务关系在遭受损伤时无法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评定,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人身伤害的原则,向致害人(侵权方)索赔,且可附带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