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模式主要适用于具有下列特点的职位岗位:
首先,这些职位都是可替代的;
其次,这些职位都必须是辅助性质的;
最后,它们都应该属于临时性的岗位。
所谓“替代性”的岗位,即在特定时期内因为员工休学或休假的缘故而导致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能够由其他
在职人员进行顶替补充的职位岗位;
至于“辅助性”的岗位,则是为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提供服务但并非主要经营业务的职位岗位;
而“临时性”的岗位,则是其存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职位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