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工伤事故中,若因骨折而导致身体机能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享有以下相应的补偿与赔偿:
首先,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受损程度,可获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或30%的生活护理费用;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再者,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还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例如五级伤残的受害人,其伤残津贴可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而六级伤残的受害人则可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