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迁移可能致使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持续执行,如需解雇相关员工,则须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款,且该补偿标准将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予以计算如下:
首先,若服务期已达一整年,则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其次,若未满半年之期间限,则仅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最后,对于服务期介于半年至满一年之间的员工,同样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在此所述的“月工资”,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另外,若因征收房屋而引发搬迁事宜,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亦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