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类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员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1)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工作事宜而遭受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2)在工作时间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工作场所之中,受本职工作影响而从事准备工作或是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因为执行职务的需求而遭受到暴力攻击等突发性的身体伤害;
(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定义的职业病;
(5)因出外工作的原因,由于工作需求而遭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的过程当中,遭遇到了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航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
以及(7)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各式样况。
工伤员工可以选择与雇佣方达成协商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可以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用方,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除非在过失性辞退这种特殊的情况之外,雇用方解除员工作业合同的行为都应该归类为违法终止工作关系的行为,因此,他们必须按照经济补偿的基准,向这些员工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