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雇主追索加班费时,应当明确了解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此类仲裁请求的受理期为一年,然而如果劳动合同处于持续履行状态并且是在这个期间内提出的加班费请求,那么将不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相关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起算,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将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制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