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屋宅补偿费用(亦可称为“房屋置换金”),旨在补偿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者的财产损失。
此项补偿将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构成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级,采用每平米单价为计价方式。
2.周转补偿费,主要是对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所或自行寻觅临时住宿的不便之处进行补偿,根据其临时居住环境状况进行分级,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数量逐月提供补贴。
3.奖励性质的补偿金,该款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参与房屋拆建工作或者主动提出放弃某些权益,例如愿意迁移到远郊地区或者免于对拆迁单位索求住房安置等。
在任何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各种细致标准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形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确立。
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之和来算出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作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参考标准。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的搬离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工和营业中断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编制一个补助计划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施予援助和额外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