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无理地拖延薪资发放,则需向劳动者补发实得薪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劳工报酬,劳动者有权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部分,其按劳工在当前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约定工资;
若劳工为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满一年,那便按照一年来算;
而当其服务期未达六个月时,用人单位须给予半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
如果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独自掌控和管理,那么他们应对该证据予以提供;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这些资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