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休
产假的过程中,相关补助应当如何结算至哺乳期限终止?需要明确指出,异地迁移实际上构成了对于原有劳动协议实质性的改变,
劳动者有权拒绝这种形式的调动。
在此种情况下,若公司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协议,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已取得工作时间内的相应
经济补偿。
以此为基础来计算,
补偿金额将等于产假薪酬、哺乳期间的薪资以及个人在过去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乘以其有效工作年数(其中,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未达到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但不到1年的则视为1年)。
关于产假薪酬的核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
基本工资乘以相应的产假总天数(对于自然分娩而言,总计为140天;
而对于剖腹产则为170天)进行计算。
关于哺乳期间的薪酬,同样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样按照基本工资乘以哺乳周期来计算(一直持续到婴儿满周岁为止,也就是从365天中扣除产假的天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