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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是否为劳动关系判例

总经理是否为劳动关系判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25 17:25:09 已帮助19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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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是否为劳动关系判例
评估看门人员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必须谨慎考虑具体情况。
劳动关系得以确立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劳动者及其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着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任职状态。
以此为基础,我们还应当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按时向劳动者发放薪资待遇,以及是否给予劳动者符合工作需求的劳动环境。
综合以上因素,就可合理地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已成功招聘了劳动者却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身份;
(2)用人单位依法制订且适用于该劳动者的各项完备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该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作活动;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应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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