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的工作,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实际参与工作年数以及于本机构服务的年资进行综合考虑,依法给予劳动者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
医疗期使用机会。
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应单方面取消劳工合同。
如有违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受影响员工双倍的补偿。
待该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倘若劳动者无法再胜任原有的岗位以及经调整后的新职位,用人单位则有权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