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员工享有以书面方式提前结束与雇主之间
劳动关系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需解约,必须提前30天告知所在单位;
若处于
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方即可。
当然,如果是员工自己决定要终止合同,那么雇主是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的。
然而,如果员工未能按规定提前告知,那就意味着他们将要为给用人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负责并进行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