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机构因为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撤销权限,或用人单位主动决议提前解散等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时效终止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额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予以计算,即每满一个完整年度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工作经历长达六个月且尚未达到一整年的劳动者来说,其经济补偿金额将按一整年来计算;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尚未超过六个月,则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