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
何为缔约过失责任?即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了其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对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列举内容来看,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伪造事实、虚构借口等方式骗取合同的签订,二是蓄意恶意磋商且严重妨碍相互间合作谈判,三是故意向对方遮掩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以虚假陈述误导对方,四是存在其他不遵守诚信原则致使对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