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先履行了三十天的提前告知义务后,若至离职期届满时仍未得到雇主同意放行,员工有权选择无条件离岗,且可向公司提出协助完成离职流程之请求。
鉴于劳动者已提前进行了三十天的书面请辞告知,当三十天的期限临近之时,该员工无需等待或寻求雇主的批准便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
若遇到雇主阻碍顺利办理离职事宜、无故扣减其工资报酬,甚至实施其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如诸如此类情况发生,乙方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诉,也可发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