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中,以滞销商品充当
工资补偿的措施是违反了基本原则的,此举实为不法行径。
根据本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员工应得的报酬必须以法定货币予以结算并支付,不可用其他任何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来代替货币进行支付。
显而易见地,使用滞销商品作为工资替代品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惯例。
若是贵公司仍坚持采用这种方法支付薪资,那么被剥夺工资权益的员工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敦促用人单位重新以货币形式补偿其应得的工资款项。《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