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乃
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用以明确双方在建立劳动力关系阶段,各自所享有的权益及应尽的义务。
而
试用期则为包含于该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一部分,在此期间,使用方将会对劳动者进行审核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同样地,劳动者亦会对雇主进行评估,以判断该雇主是否满足其个人需求。
因此,试用期成为了一个体现双方双向选择的重要环节。
2、尽管试用期并未被纳入构成劳动合同的必需条款之列,然而依据法律规定,使用方必须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书面签约。
另需指出的是,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尽管其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它对于明确双方责任边界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