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多种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不可解除
劳务合同:
(1)从业者患有
职业病或者遭受
工伤损害且被确定已完全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2)员工患有疾病或受伤,且正在接受医院规定的
医疗期治疗;
(3)女性工作人员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
(4)受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