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无单位的个体原因为他人所害而离世的情况下,其
家属获赔之项目中包含了丧葬补偿款。
这意味着,加害者将承担支付
丧葬费用及死亡补偿等多项费用的责任,而丧葬费则以争议法庭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当地在职
劳动者平均薪资水平来确定,通常是按照其六倍标准进行
赔偿。
2.我们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当
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时,受害者应获得的补偿应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膳食、住院津贴等医疗保健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花费,以及因停止工作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若对
受害人造成残障,还需向其提供辅助设备和
残疾赔偿;
对于不幸离世的受害者,其家属仍有权索取丧葬费和死亡补偿。《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3、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