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众所周知,基层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仅限于接受并处理那些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争议案件。
仲裁乃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之外的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如当事人对其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起的15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申请上诉,则该裁决将产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