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未签署劳动合同时,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主体资格;
其次,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有效管控,并按照用人单位指定的方向去开展具有经济收益的劳动力活动;
最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起约束作用,且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时,可借助以下各项关键证据作为举证依据:
一、能够展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薪资的相关凭证,诸如工资条。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记录。
三、用人单位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件以证明劳动者所属单位。
四、考勤记录,作为有力的证明材料。
五、同事证词,用以表明劳动者在该单位中实际工作的情况。
若经证实,即便未有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仍证实了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那么在此后一个月至一年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双倍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