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法律条文所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劳动者伤残的等级,向其全额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劳动者七个月的个人工资额度。
(二)当双方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结束,或者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患者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其发放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两项补助金具体的支付标准,需要参照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