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若不幸发生工伤事件,则应由相关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全额承担支付所需费用的责任。
2.倘若用人单位已经主动参保了工伤保险且承担其应当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那么此后针对新的工伤事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