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行使预告解除权,即当预先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书面通知后,即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如果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内,则仅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发出正式通知,同样也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可设定试用期,而且雇主和员工可以随时协商终止工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雇主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员工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上的补偿或补贴。
再者,倘若用人单位采取诸如暴力、威胁等不当行为来强制劳动者劳动;
或者任凭无视安全法规或命令员工在危险环境中勉强进行操作等行为,都将构成严重违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这两种情境下,劳动者皆可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