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业培训课程,同时双方达成了服务期限约定,且于员工离职之时服务期限尚无终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按照
违约条款向员工提出索赔请求,然而
赔偿金额应当严格控制在服务期限未满部分所需承担的培训费用之内。
此外,若员工与雇主签署有
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那么当员工选择离职并违反了相关约定时,企业同样有权对其进行索赔;
再者,若员工由于自身工作上发生疏忽而对企业产生
经济损失的,那么企业也可以以此为由向员工提出合理的
赔偿诉求。
而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前提之下,企业以员工离职为由向其提出额外的赔偿要求实属不当之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