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原参保所在地的
社保管理机构开具参保期间所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凭证以便作为日后转移费用结算依据。
其次,社保关系的转移需要由
劳动者的原工作单位负责落实,将这些社保关系正式转移到新的参保地的社保管理部门。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或其所在单位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保事项的后续衔接事宜。
而在所有手续完成后,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在新参保地的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以确保社保关系的持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基本
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