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劳动合同。
例如,在求职过程中,用人方与求职者约定过长的试用期(超过6个月),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求职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均属此列。
2.以胁迫或趁火打劫式手段,通过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荣誉、名誉和私人财产逼迫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出现用人方强行要求求职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利用谎言或欺骗性的手法,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违反自身意愿的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方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夸大其所能提供的优越工作环境及待遇,而这只是虚假的承诺,并未得到实际的兑现。
4.签订程序不合规的劳动合同。
例如,在双方尚未进行足够交流或商定的情况下,用人方强行推行其特有的工时制度;
或是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某种特定的劳动管理措施。
5.违反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的劳动合同。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规定求职者需要独自承担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责任,从而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类条款明显侵犯了劳动者合理权益。
6.规定收取额外费用的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方向求职者强制推销某种未知的培训服务,并预先收取高额的培训费用;
或者要求求职者交纳数额不明的保证金、押金、风险基金等等。
7.主体资质不合规的劳动合同。
例如此类劳动合同涉及雇佣未成年人为劳动力,或者用人方面对求职者身份造假,伪造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