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工作者在工作时间以及于特定工作环境中所,由于履行职务而发生意外损伤时,可被界定为职业损害事件;
其次,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若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环节中受到意外伤害,同样符合工伤范畴。
再次,对于因故意行为所引发的犯罪案件、饮用过量酒精或药物导致的疾病,或是个体自我伤害导致的死亡这些情况,将无法被纳入到工伤认定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构成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及限制性条件。
根据这些规则,只有在满足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等基本要素,且受害者未触犯任何禁止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并不取决于行为是否违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