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结束工作并在回家的路途中不慎遭受了交通意外,这种状况是否应当被认同为
工伤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按照中国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在职工进行
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因为非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长途道路运输以及铁路等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伤害,只要是非参驾者主观上的
主要责任,都应当被视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期间”这一概念的解读和认定,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三点因素:
第一个是员工的行为动机,也就是他们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而离开工作地点;
其次是员工离开工作地点的时间是否符合日常作息的规律性要求;
最后是员工回家的道路选择是否合理。
因此,如果员工在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后提早结束工作并且在回家的过程中不幸遇到非本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
然而,假设员工是在未征得许可或者无特定任务的情况下在工作期间擅自提前离岗,且在下班的路上经历交通事故,那么这样的客观事实通常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