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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非工伤之间的界限怎么定

杨** 山东-淄博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1.30 13:38:23 304人阅读

工伤与非工伤之间的界限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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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与非工伤界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断。认定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和原因等条件,如工作中受事故伤害、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受伤害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的如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2.对于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明确工作流程和规范,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在员工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3.员工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单位的安全规定。若认为自己是工伤,要及时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员工要自律,避免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导致伤害。

2026-01-30 19: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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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以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比如在工作时因设备故障受伤、为工作做准备时受伤等。
(2)视同工伤的情况中,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伤害,这些行为与正常工作风险无关。

提醒:
认定工伤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同情形证据要求不同,若不确定是否属工伤,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8:0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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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是否为工伤,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工作中可留意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伤等;同时关注视同工伤情形,像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二)若怀疑自身伤害不属于工伤,可查看是否存在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伤害。
(三)遇到工伤认定纠纷,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6-01-30 17:5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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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判断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工伤情形有: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受事故伤害;工作前后在场所内,做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工作时因履职受暴力等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因工作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的交通等事故受伤。
2.视同工伤情况,如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3.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伤害,不算工伤。

2026-01-30 16:2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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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与非工伤界限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多种工作相关情形可认定或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等特定情况不得认定。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多种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受事故伤害、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等。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况,像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排除情况,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工伤认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工伤认定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15:03:21 回复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行医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二、非法行医罪处罚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

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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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2025.05.19 9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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